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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2009/05/31 6.6k 阅读 239 点赞

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

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我市建筑物密集、山林覆盖面广,大部分城区属于航空净空区,燃放孔明灯易引发火灾,危害航空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以明火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灯笼内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浮的灯笼(以下简称孔明灯)。

二、对销售、燃放的孔明灯,由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销毁。

三、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宣传,及时发现和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服从管理,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22005365119733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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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