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
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我市建筑物密集、山林覆盖面广,大部分城区属于航空净空区,燃放“孔明灯”易引发火灾,危害航空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以明火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灯笼内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浮的灯笼(以下简称“孔明灯”)。
二、对销售、燃放的“孔明灯”,由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销毁。
三、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宣传,及时发现和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服从管理,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2200536、5119733。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