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消防支队、边防支队: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各相关单位申报并报市政府备案,从即日起对如下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印发消防控制室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公〔2005〕91号);
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厦公〔2006〕106号);
三、《厦门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启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彩信服务平台的通告》(厦公〔2008〕22号);
四、《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公综〔2008〕2号);
五、《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公综〔2009〕234号);
六、《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公户〔2006〕34号);
七、《关于规范经营性和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审批工作的通知》(厦公交警〔2005〕4号);
八、《关于印发<货运车辆通行证核发规定>的通知》(厦公交警〔2006〕105号);
九、《关于规范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的意见》(厦公交警〔2007〕54号);
十、《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通行证办理规定〉的通知》(厦公交警〔2008〕52号);
十一、《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点建设项目消防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厦公消〔2007〕98号)。
厦门市公安局
20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