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
为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常态化监管,我局拟于9月至10月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财务专项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市民政局拟抽查社会服务机构40家(附件1),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数量(抽查比例不低于3%)。
二、抽查内容及方式
抽查以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12项违规行为”为主要内容(附件2),市民政局采取“财务资料集中检查”的方式组织,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
被抽查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需准备以下资料:
①财务管理制度;
②2022年度财务资料(财务账本、会计凭证、收入明细、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③工作人员名册及劳动合同(含在职和2022年离职人员)。
上述资料于9月15日前报送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地址:思明区体育路2号605。
三、有关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区要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委托会计审计机构参与抽查;各社会服务机构要认真准备财务资料,按要求完成整改,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区要加强政策宣讲,新申请成立的社会服务机构,行政审批窗口应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严格落实告知承诺要求,签收《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三)及时梳理总结。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并通报全体社会服务机构,10月31日前将《社会服务机构财务抽查情况表》(附件3)报送我局。
联系人:赵龙海,电话:5307670 。
附件:1.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财务抽查名单
2.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12项违规行为”
3.社会服务机构财务抽查情况表
厦门市民政局
2023年8月30日
附件1
市级社会服务机构财务抽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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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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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厦门市昱昕自闭症康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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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市星启点儿童启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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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市阳光少儿启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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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市大众创业就业促进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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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市阅童公益助学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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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厦门市小益思公益组织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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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厦门星星特殊教育发展促进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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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厦门市翼学培训机构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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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厦门市星宝贝儿童启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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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厦门市启英自闭症康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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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厦门市爱心护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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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厦门敬善养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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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厦门市定安养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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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厦门莲花爱心护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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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厦门市明爱老人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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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厦门市源泉山庄老年公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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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厦门市前埔养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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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厦门市蔡塘金厝边养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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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厦门象屿慈爱老年养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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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厦门市巨多爱志愿者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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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厦门市华心志愿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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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厦门市微光志愿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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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厦门市妙吉祥制香技艺传习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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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厦门市城际青少年打击乐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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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厦门市棋乐少儿围棋俱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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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厦门市清蓝游泳俱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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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厦门市天新公益社区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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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厦门夕阳美助老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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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厦门半儒书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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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厦门明德传统文化交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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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厦门市星谷卫星应用技术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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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厦门海西书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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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厦门天乐声乐艺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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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厦门水鼎美术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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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厦门市鹭福武术俱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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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厦门市精斌武术俱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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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厦门市鑫骐骥棋类俱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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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厦门市中途之家脊髓损伤者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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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厦门市南普陀义工服务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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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厦门市晚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附件2
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12项违规行为”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整改措施:
第1项: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第2-8项: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第9-12项: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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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机构财务抽查情况表 (各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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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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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总体情况 |
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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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抽查社会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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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现问题的社会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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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完成整改的社会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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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情形 |
发现问题(个) |
完成整改(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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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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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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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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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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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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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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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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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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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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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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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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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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