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行使合法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信访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用走访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必须到市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室反映。
二、采取走访形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到有关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登记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禁止在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四、禁止侮辱、殴打、威胁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五、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等。
六、禁止举(挂)条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以及背黄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非法集会、游行或者以静坐等方式示威。
八、禁止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禁止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劝阻,经教育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训诫;仍然拒不改正的,予以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对滞留在机关院内和门口路面的车辆、障碍物予以拖离;对组织者和首要分子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公安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