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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12/01 1.2w 阅读 380 点赞

  一、修改背景

  为持续优化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办学行为,现对《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5〕1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制定《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简称《通知》)。

  二、修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5〕1号)。

  三、修改内容

  (一)原政策条款

  第五条(九)招生管理:民办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学校还应兑现招生宣传承诺,按照宣传内容,开展专业教学活动,推荐实习和就业岗位。

  (二)修改后政策条款

  第五条(九)招生管理:民办技工院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人社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适用于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包含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核准的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5〕1号)》一致。

  五、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0592-2853284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