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厦门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厦公积金〔2019〕11号)文件精神,自2023年9月1日起,缴存人在我市购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按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政策执行。具体如下:
|
首付款比例一览表 |
|||
|
(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
|||
|
住房套数 |
最低首付款比例 |
有2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已结清)或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
|
|
本市无住房 |
30% |
停止发放 |
|
|
本市有住房1套 |
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住房贷款已结清 |
40% |
|
|
有1笔住房贷款未结清 |
40% |
||
|
有2笔及以上住房贷款未结清 |
暂停发放 |
||
|
本市有住房2套及以上 |
暂停发放 |
||
(说明:⒈住房套数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出具的购房人家庭名下在厦门市住房套数情况证明为准;⒉住房贷款记录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⒊购房时间认定以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或二手住房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二、请你们认真组织传达学习,规范业务操作,确保落实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