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闽建〔2024〕2号)和有关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文件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市政府研究通过,我市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一是关于缴存对象。明确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的范围;明确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缴存主体;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明确在厦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永居证外国人可以缴存;明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关于缴存基数。调整新录用的职工缴存基数核算标准;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核算标准。
三是关于缴存比例。新增单位可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的情形和规定。
四是关于欠缴补缴。规范补缴计算规则;优化住房公积金补缴规定。
上述政策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